達拉斯台灣同鄉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達拉斯台灣同鄉會,
英文名稱為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America-Dallas/Fort Worth Chapter.
第二條:
隸屬
本會為全美台灣同鄉會之達拉斯分會,
對全美台灣同鄉會有其應負的責任及應享之權利.
第三條:
宗旨
1.聯絡鄉親, 促進合作並維護在美台灣人之福利.
2.關心台灣人之人權及利益.
3.宣揚台灣文化, 促進台美文化交流.
第四條:
會員
1.凡年滿十八歲, 家居D/FW Metroplex Area
及其附近之鄉鎮,
認同台灣贊成並願遵守本會宗旨者,
得為本會會員.
2.凡具有會員資格者,
於繳交會費之後,
得成為本會之正式會員.
3.凡具有會員資格者,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
經全體理事之同意,
得為永久會員.
4.永久會員可免除會費之繳納.
其權利與義務與一般會員同.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1.參加活動.
2.選舉與被選舉.
3.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它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應負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事項.
2.繳交會費.
3.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它義務.
第七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之終止
1.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終止:
(a) 死亡
(b) 退會 (c) 除名
(d) 開除 (e) 搬離本會之轄區
2.會員得出具理由申請退會,
申請退會須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
3.退會會員之申請再度入會,
只能於退會一年後依入會程序行之.
4.會員對應繳之會費,
經書面催告, 仍未繳納者, 得予除名.
5.除名之會員若欲申請再度入會,
須依入會程序行之.
6.會員若有違背章程或有重大損害本會之權益時,
得由大會決議予以開除.
7.會員開除之提案, 需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全體理事三分之一之同意.
8.會員之開除需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其通過需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9.開除之會員, 於開除一年之後,
經理事二人以上之推薦,
得申請再度入會.
開除會員之再度入會,
其批准需經大會之決議.
第八條: 組織
1.本會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為本會之最高決議機構.
3.理事會由大會所選出之理事組成之,
為本會之執行機構.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分年會及臨時會,
由理事會召集之.
2.會員大會之年會每年召開一次,
年會應於每年之第一季召開.
3.理事會於下列情形之一時,
得召開臨時會:
(1) 有關本會之利益有必要時.
(2) 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目的和理由,
請求召集時. 理事會必須於三個月內召集.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會員大會之召集, 應以書面為之.
2.召集通知之內容需載明大會開會之時間,
地點及議程.
3.召集通知需至少於開會兩週以前為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1.理事之選舉與罷免.
2.會員之開除.
3.章程之修改.
4.本會之解散.
5.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它職權.
第十二條:
會員之提案權及表決權
1.會員皆有提案權及表決權,
提案應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
2.除違反本會宗旨或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
任何提案若有會員二十人以上之連署,
必須列入議程, 連署人少於二十之提案,
經理事會批准後,
也可列入議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1.會員大會之決議,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
應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凡在當次大會無法討論完畢,
或召開大會有困難時,
所有需經大會決議之議案,
得以書面方式行之.
3.書面之決議,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之議案外,
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4.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派員主持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選舉
1.理事之總額訂為九名.
2.每年改選理事之名額,
以補足總額為準.
3.理事之任期為兩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4.改選理事於會員大會年會中舉行.
5.理事之當選以應選名額依次取最高票之數名,
其餘候選人依次為候補理事.
6. 理事候選人,需具有至少滿一年的現任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理事之辭職, 罷免及補缺
1.理事得以辭職, 其辭職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兩週後生效.
理事會對理事之辭職需以書面公告之.
2.理事失去會員資格或經宣告無行為能力時,
得視同辭職.
3.會員對理事得提出罷免案,
罷免案之提出, 需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之連署,
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
4.理事會於收到罷免案三個月內召集大會表決之.
5.理事之罷免需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6.理事因故出缺時, 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或由理事會之同意甄選會員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組織及職責
1.理事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
由理事互選之.
2.理事會的分組依需要由理事會自訂之.
3.理事會得於下列情況之一召開:
(a) 由會長召集之, 會長不在時由副會長召集.
(b) 兩名以上理事之提出.
4.理事會依照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執行任務.
5.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或鄉訊中提出會務及財務報告.
6.理事會應舉辦各項活動,
提高本會之功能.
7.經過半數理事之連署得提出罷免會長,
副會長或理事之提案,
罷免案之生效須經臨時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會員之同意.
第十七條:
會長, 副會長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對內綜理本會會務.
2.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接替.
副會長無法接替或無意願接替時,
於三個月之內由理事會互選新任會長.
3.會長與副會長的任期為一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章程之修改
1.本會章程之修改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過半數之理事之同意提出修正案.
2.本會章程之修改需經大會決議,
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
本會之解散
1.本會解散之提案需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2.本會之解散需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以出席會員五分之四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提請於一九九二年會員大會年會決議通過後正式生效.
本章程第十四條第六項於二零零三年會員大會年會(1/25/2003)決議通過增加.